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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调课代课管理规定
2015-10-1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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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字〔2006〕03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调课代课管理规定

一、课程表一经确定,一般不准调课、代课。特殊情况须调课或代课应填写《临时调(代)课单》,经教研室主任及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二、教师因病、公出或特殊事情不能上课,应提前三天填写《临时调(代)课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主管教学院长及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由教师本人报教务处审批。

三、任课教师因突然生病或特殊事情等不可预见的原因事先来不及提出调课申请时,应在课前通知教研室或院教学办公室缺课原因。由教研室或院教学办公室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任课教师在缺课后上班的第一天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由本人填写《临时调(代)课单》,当天将其送到教务处批准。

四、任课教师因公外出或因病、事假在一个月内不能上课,教研室主任应指定代课教师,按原计划、原进度教学,并填写《临时调(代)课单》,报教务处批准、备案;超过一个月者必须更换任课教师,报教务处批准。

五、全校举行临时性的集体活动,由教务处统一调课。

六、缺课教师凡不按时提交《临时调(代)课单》,均按无故旷课处理。

七、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教学事故处理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八、临时代课的课时酬金分配:①临时代课:经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院长核审后,由被代课教师将所代课程的全额课时酬金以现金形式付给代课教师;②临时调代课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所代课程的课时酬金从被代课教师工资津贴中调整到代课教师的工资津贴中。

《临时调(代)课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务科备案,一份院教学办公室留存。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零零陆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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